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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整个部门外包给第三方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吗?
更新时间:2023-03-20 09:01:06 作者:云寺手游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用人单位要支付给劳动者“n 1”的情形,其中有一个情形是“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如果公司调整业务,把整个部门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这种情况属于上述提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引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辞退劳动者?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一个案例,并且和大家讲解一下其中的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在线信息公司向周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周某:由于公司部门撤并不再设置内容主编相关岗位,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告知部门撤并事宜,且于3月8日至4月18日期间,与您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在线信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做出裁决书,驳回了周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周某不认可该裁决,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周某称其在2019年3月30日知道在线信息公司将其所在的审核编辑部外包给第三方科技公司,是在线信息公司主动选择将审核编辑部外包给第三方,并非客观事实发生变化,现在审核编辑部仍有3名员工在与外包公司协调工作,且在线信息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关联,科技公司成立时就已经开始提供技术服务了,若不是2018年12月才开始提供这一服务,其与在线信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晚于这家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时间,因此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原因,在线信息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在线信息公司则称科技公司与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为公寓、民宿预订,房源审核只是其中一项最基本、最简单的工作,并非主营业务,基于战略目的考虑,其公司为降低成本,将这种基础性的业务外包,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并非周某声称主观臆断进行的选择。其公司曾多次与周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周某不同意,且已支付周某“N 1”,因此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件焦点在于:

1.在线信息公司将部门整体外包是否是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2.在线信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

一般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通常指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或者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而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显示,在线信息公司系为了降本提效、全面提升审核效率,基于整个市场发展的形势而选择将周某所在部门整体外包给第三方。此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线信息公司以此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最后法院判决在线信息公司支付周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星琛说法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情形限制得十分严格,但为了保障用人单位能在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有一定的救济途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了用人单位无过失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即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

在经济新常态之下,用人单位纷纷着手调整生产经营或组织架构,从而更好地适应经济形势,以谋求更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在此背景下,用人单位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该条款的适用容易引起劳动纠纷,因裁判标准的不明确、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围绕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争议也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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