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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差评构成商业诋毁丨徐州中院发布10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8-08 21:28:47 作者:云寺手游


4月22日,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正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10周年,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2011-2020年度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10件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侵权案

【简要案情】

张某某系《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作者,其将该系列作品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转让给上海A公司,该公司又将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的衍生权利转让给其徐州分公司。张某某授权B公司、C公司将《牧野诡事》文字作品改编成涉案影视剧的过程中,冠之以“鬼吹灯”标识。同时,C公司在涉案影视剧的宣传中大量使用“没有牧野诡事 就没有鬼吹灯”、“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等宣传用语。A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院经审理,判决B公司、C公司、张某某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诡事》网剧、片花中使用“鬼吹灯”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C公司赔偿A公司徐州分公司经济损失;B公司、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鬼吹灯”一词在古籍、古诗中没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而从张某某创作时使用“鬼吹灯”的主观目的、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看,“鬼吹灯”作为涉案小说名称使用并不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张某某没有对《鬼吹灯》系列小说进行长期、广泛、持续、规模的宣传、运营,A公司才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贡献主体,“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归属于A公司。A公司将《鬼吹灯》系列小说全部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转让给其徐州分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作为衍生权利当然亦转让给了徐州分公司。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益归属于徐州分公司后,B公司、C公司,包括作者张某某在内,均应予以尊重,其擅自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APP名称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徐州A公司在第9类商品和服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上获准注册“农管家”商标。北京B公司在第36、41、44、42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农管家”商标,该公司还开发了APP,旨在设立创新农业供应链互联网服务平台,服务现代农业生产。徐州A公司主张北京B公司未经其许可,在APP软件名称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农管家”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徐州A公司的诉请。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全省首例APP名称涉商标侵权案件。判断APP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应简单将APP名称等同于商标分类表中的同类商品或服务,而应当注意到APP兼具商品和服务的双重属性,其类别的划分,要根据APP的应用目的以及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性质进行综合判定。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各行各业均开始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发移动应用程序,进行资源整合和业务扩展,故应对相关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良性竞争留有一定的空间。如认定某一企业在计算机软件上完成了商标注册即可当然排除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借助移动应用软件进行经营,不利于当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案例三:《斗罗大陆》小说改编权侵权案

【简要案情】

小说《斗罗大陆》系唐家三少创作的奇幻小说,首发于“起点中文网”并获得诸多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A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小说在全球范围内的游戏改编权。2015年11月25日, B公司将计算机软件《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简称:新斗罗大陆(神界篇)]V2.0进行了作品登记,登记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6月2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2016年1月20日,B公司与C公司就上述游戏的运营推广签订《<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推广分成合作协议》。2016年1月22日,该游戏开始正式运营。B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对《新斗罗大陆(神界篇)》进行了包括开放龙神传说、开放红包功能、开放暗器系统、文字调整等较大幅度的调整,并于2016年7月变更游戏名称为《斗罗大陆(神界传说)》。A公司认为其享有《斗罗大陆》小说的游戏改编权,上述手机游戏不仅人物名称大量来自《斗罗大陆》小说,而且游戏剧情等也与《斗罗大陆》小说内容一致,侵犯了其作品改编权,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近年来网络文学改编的日益繁荣,知名网络小说频繁被改编为影视剧、游戏等,网络文学的产业生态越来越丰富,知名IP作品给权利人带来的版权效益也越来越丰厚。本案中的小说作品《斗罗大陆》即属于拥有强大粉丝队伍、自带流量的知名IP,小说中的人物、魂兽角色、技能结合人物关系、魂兽关系、故事情节等,反映了作者精心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体现了作者的艺术品位和风格,属于小说独创性的基本表达,应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小说《斗罗大陆》在被控侵权游戏开发前已公开发表,B公司作为一家集网络游戏研发、运营、销售一体的大型企业,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的网络游戏中使用了小说《斗罗大陆》中的独创性表达,侵害了A公司对该小说作品的游戏改编权。

案例四:恶意差评构成商业诋毁案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21日、2020年3月27日,李某将A公司的网店地址通过微信发送给案外人梁某,多次要求梁某在A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吉列威锋剃须产品。梁某在A公司网店购买产品后,李某在没有看到所购产品的情况下,将提前编写好的评价内容、图片、视频发送给梁某,梁某随即根据李某提供的内容在A公司的网店进行了评价。评价内容包含“不是正品、性价比超低、真垃圾、跟广告的宣传图相差了十万八千里、绝对的假货”等带有明显消极负面的内容。李某在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告诉梁某表述“好评给满了,你这个给个差评吧”、“还有朋友不,还需要两单差评”、“今晚能拍吗,我得提交任务,不然五百块钱就没了”。A公司主张李某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评价购物体验成为常态,并衍生出了职业评价人群体。该类职业评价人群体主要通过购物评价行为来提高相关网店的知名度或者借助恶意差评打击竞争对手,并获取利润。恶意差评行为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恶意差评行为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区分了消费者正当行使评价购物体验的权利与恶意差评人恶意差评行为的差异,明晰了消费者评价购物体验的权利行使边界,明确界定李某的此种评价行为已经超出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实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案例五:“盘锦大米”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

【简要案情】

盘锦大米协会是第3514579号“盘锦大米PANJINDAMI及图”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0类大米。盘锦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2日发布了《盘锦大米证明商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盘锦大米原产地域范围,同时对如何使用该证明商标作出了相应规定。经盘锦大米协会调查,A食品厂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突出标注“盘锦大米”字样,并在产品说明部分标明产品名称为盘锦大米,原产地辽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在A食品厂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商品原产地为辽宁盘锦的情况下,其在大米商品上突出标注“盘锦大米”的行为,侵犯了盘锦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A食品厂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赔偿盘锦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法官说法】

地理标志商标系证明商品原产地(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由原产地的自然因素所决定的)的标志,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同时有权禁止他人在并非产于商标所标示的原产地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在此类诉讼中,商品生产者对商品是否产自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的原产地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即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是江苏省内首例判决侵害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入选2015年中国十大地理标志商标经典维权案例。

案例六: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案

【简要案情】

BL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公司,其注册了含有“BL”字样的图文商标,其销售开发的“BL城市广场”物业项目已覆盖了全国各大省市并获得了诸多荣誉称号,在地产界颇具影响力。某公司未经BL公司允许,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BL字样,并使用“BL广场”来命名其销售的楼盘。BL公司认为某公司的这两种行为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随即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3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BL公司的主张成立,判令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BL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徐州市第一个楼盘名称侵权案件,楼盘名称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在房地产推广与销售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品牌效应会极大地影响购房者的最终决定。然而由于对楼盘名称的审核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定,以致攀附他人楼盘商誉的侵权行为有了可乘之机。本案的判决发挥了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对于强化房地产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七:“7kk”图片网站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

2015年以来,雷某投资建设“7kk”图片网站,并安排谢某负责该网站的管理与图片编辑。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二人擅自将从其他网站上下载的图片在“7kk”图片网站上非法复制发行,以此增加网站访问量,并通过在手机端网页上植入广告的方式收取费用牟利。至案发,“7kk”图片网站从百度联盟获取广告收入240万余元,非法复制发行图片累计290万余张。经抽取该网站上3798张照片进行鉴定,均与著作权人的原版照片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经审理,判处雷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谢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了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本案系侵犯图片著作权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分工明确,主观故意明显,涉及的图片数量及非法经营数额巨大。著作权犯罪属于典型的谋利型犯罪,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高额罚金刑,有利于制裁犯罪和预防再犯罪。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并入选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联合发布的2019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案例八:宋某某、贾某某假冒徐工注册商标罪案

【简要案情】

宋某某、贾某某未取得商标权利人徐工集团许可,共同出资购买挖掘机零部件,仿制了一台徐工集团XE240D型号挖掘机,并在该机机身和铭牌上粘贴使用徐工集团注册商标。两人共谋拟以人民币45万余元的价格销售该机器。宋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以“库存新车徐工240”的名义发布销售广告,尚未售出即被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贾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贾某某原系徐工集团职工,但其为了谋取私利,在未经徐工集团许可的情况下,与宋某某合谋生产、销售假冒徐工集团的机械产品,严重损害了徐工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工程机械与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密切相关,如假冒的工程机械投入实际使用,必将严重影响重大工程的顺利建设,影响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本案的裁判,对于保护徐州市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助推复工复产具有典型意义,彰显了疫情背景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案例九:“天天街机捕鱼”游戏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

M公司于2013年开发出一款“千炮捕鱼”游戏。王某、郑某系M公司员工,于2013年下半年起陆续加入该游戏项目,王某担任策划工作,郑某担任程序员,负责部分源代码的编写工作。2014年2、3月份,王某和秦某(另案处理)私下联系,约定由王某开发一款与上述游戏类似的游戏,由秦某负责推广。2014年3月,王某联系陈某参与游戏开发项目,在王某的授意下,陈某与秦某的公司签订《安卓游戏代理合作协议》。2014年5月,王某找到郑某让其编写程序,二人商量后决定使用郑某掌握的M公司的“千炮捕鱼”游戏源代码。在此源代码的基础上,郑某花费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发出“天天街机捕鱼”手机游戏软件,后在此基础上又推出了多种版本,由秦某推广到百度、360等平台运营并牟利。案发后,经侦查机关远程勘验,该手机游戏新增用户525万余人,付费金额4411万余元。秦某共打款128万余元作为分配给王某、郑某及陈某的收入,王某、郑某各自从中实际分得30余万元。经鉴定,从郑某使用的电脑中扣押到的相关源代码及秦某上传至互联网的“天天街机捕鱼”游戏源代码均与M公司提供的“千炮捕鱼”游戏源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决: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王某违法所得30万元、郑某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近年来,类似游戏抄袭、换皮等涉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明显增多。一款成功的网络游戏,往往需要耗费创作者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历经无数次测试、修改才能出炉,后期还要持续维护、升级,成本浩大。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通过不正当渠道和手段获取软件源代码或者通过反编译程序对代码进行加工甚至换皮,将其改头换面成一款新网游,研发成本非常低,却能轻易获取暴利,从而严重影响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挫伤权利人研发的积极性。本案的审理秉持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有力保护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入选了江苏省版权局2020年查处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十:“通域”不适宜企业名称撤销案

【简要案情】

通域空间结构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2日,系由原徐州通域集团公司(成立于1992年)改制而来,其一般经营项目包括建筑金属网架、钢结构、玻璃幕墙、屋面工程制造、安装、工程设计等。通域空间结构公司曾承建国内多个大型钢结构建筑工程,其“通域”企业名称及品牌在本市及省内乃至全国钢结构建筑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域建设工程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土木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等。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向徐州工商局提出企业名称核准申请,徐州工商局对其申请的企业名称“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予以核准。通域空间结构公司以该企业名称侵害其相关权利为由向徐州工商局提出名称争议,未获支持,遂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仍未获支持。通域空间结构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徐州工商局核准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企业名称符合我国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但在对通域空间结构公司提出的争议审查时,未能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充分考虑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企业名称的不适宜性。遂判决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徐州工商局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对企业名称注册申请程序和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的区分理解,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是有别于企业名称注册申请的制度设置,承载了与后者不同的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更多地体现为对企业不适宜名称的纠正及对在先权利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工商行政部门在核准企业名称时的审查标准是申请的企业名称“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而在审查企业名称争议时则应注意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审查争议企业名称是否适宜。本案是徐州市首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

来源:民三庭 审核:单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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